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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成果转化创办企业!最高300万元!要求成果完成团队成员深度参与转化过程!北京拟出台新规

发布日期:2026-10-29 10:12 来源: 秋凡科转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10

近日,《北京市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意见指出:

支持对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与所转化成果应用方向一致,成果完成团队成员深度参与转化过程。

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周期不超过1年,企业自筹资金与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匹配比例不低于1:1。

关于对《北京市支持重点科技果转化落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方案(2025-2027年)》,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新企业,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jcgzh@k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9号院1号楼6层,邮编:101117(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办法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71294(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方案(2025-2027年)》,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新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带动股权投资的形式,市区协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是指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成员通过自行投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是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工作的市级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任务书。

2.会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经开区科信局(以下简称各区)开展项目路演、专题推介等活动,组织投资机构等参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3.会同各区对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股权融资等开展过程管理和服务。

4.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整体实施成效评估。

第五条  各区是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本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政策,统筹做好区级资金保障。

2.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建立企业储备库,向市级统筹管理部门推荐。

3.引导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对获得立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的投资,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示范带动作用。

4.对获得立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加大服务力度,建立健全全周期、全要素的服务保障体系,围绕空间载体、投融资、专业平台、场景应用、人才保障等领域切实做好服务。

5.鼓励各区通过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概念验证基金,支持更多颠覆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等创新产出,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与所转化成果应用方向一致,成果完成团队成员深度参与转化过程。

第七条  对具备产业化潜力但尚未完成企业注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由转化团队先行申报,立项后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签订任务书。

第八条  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周期不超过1年,企业自筹资金与市级财政支持资金的匹配比例不低于1:1。

第九条  本办法对项目立项和项目实施进行约定,除约定条款以外,其余方面均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京科资发〔2023〕43号)执行。

第十条  项目立项

1.项目征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项目征集通知,会同各区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包括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审核、申报材料及附件填报完整性与规范性等。

2.项目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产业化前景、市场认可度等方面进行评审,综合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3.立项及任务书签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拟立项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签订任务书,明确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1.承担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按照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落实主体责任,完成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各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实施进度、自筹资金匹配、产业化发展等情况。

3.承担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在成果转化、产业化、股权融资等方面取得进展,以及核心团队变动、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向市区两级报告。

4.项目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承担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自评报告、项目科技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5.项目(课题)出现重大调整和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区两级提交书面申请,实施期结束后将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也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资金使用范围、财务管理与专款专用进行约定,除约定条款以外,其余方面均依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1.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劳务费可根据承担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和项目实施需要据实列支,不得列支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和绩效奖金。

2.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概念验证、工艺熟化、小试中试、场景验证等工作,推动成果向可应用、可量产阶段转化。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与专款专用

1.承担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将项目财政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2.承担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规范使用项目资金,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配合做好经费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加快推进对获得市级立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的股权投资工作,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力度,推动企业及时获得投资。

第十六条  支持各类社会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企业的筛选、培育以及推荐,加强与政府投资基金协同,共同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整体实施成效开展评估,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初期存在一定失败率的市场规律,评估立项项目融资情况、营业收入以及区域产业综合贡献等指标。

第十八条  对依法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但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探索创新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而导致项目验收未通过、企业经营不善、投资收益受损甚至企业注销等情况的,可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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